颁布于2007年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距今已实施了近十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不完全适用于追求效率及信息透明化的当代社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于2016年07月05日颁布。本期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将为您解析新《动产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的修改要点。
1 增加了所依据的法规
旧《登记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登记办法》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为依据的法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于2014年,其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新《登记办法》很好地衔接了上述规定。
2 办理登记无需双方到场
原《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新《登记办法》规定,登记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这就意味着,新《登记办法》生效后办理抵押登记无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到场,仅一方作为代表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即可办理登记,这大大降低了办理登记的成本。
3 无需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
新《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新《登记办法》所附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新增了双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信息一栏。
这意味着双方无需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4 变更、注销登记无需持原登记书
原《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新《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5 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新《登记办法》除保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的查询渠道外,还增加了登记信息查询新渠道,即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这意味着利益相关人可无需前往登记机关查询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相关信息,这同样大大提高了效率。
6 可要求登记机关纠错
新《登记办法》新增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7 登记可依生效文书变更或撤销
新《登记办法》新增,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8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
新《登记办法》新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