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 马云:一不小心意外泄露了2015最牛的销售话术 !

     不是提成多少,不是升职,不是增加了炫耀的资本,不是完成任务,不是对手,不是价格太高,不是拒绝你的客户,不是公司制度,不是产品不好,最大的敌人是:你的抱怨!你的借口!

    献给做销售的朋友们,收藏吧,耐心精读3遍,会有新突破的!


    1、顾客是最好的老师,同行是最好的榜样,市场是最好的学堂。取众人之长,才能长于众人。


    2、信赖感大于实力。销售的97%都在建立信赖感,3%在成交。


    3、当你学会了销售和收钱,你不想成功都难。


    4、拒绝是成交的开始。销售就是零存整取的游戏,顾客每一次的拒绝都是在为你存钱。


    5、要从信任、观点、故事、利益、损失、利他六个方面,创造让顾客不可思议、不可抗拒的营销方案。


    6、销售是信心的传递,情绪的转移,体力的说服;谈判是决心的较量;成交是意志力的体现。


    7、力不致而财不达,收到的钱才是钱。


    8、一定要给顾客讲有含金量的东西,一定要学会创造价值,为顾客创造他需要的价值。


    9、所有的一切事物,都要学会去链接。情感的关系大于利益关系和合作关系,您想学习更多相关文章吗?请添加老师微信号:qysz66 每天为您更新励志,销售,管理,商战案例,等经典文章,免费学习.此微信改变了千万人的命运,欢迎您的加入。要与顾客有深层次的情感交流。


    10、顾客买的不仅是产品本身,更买产品相应的及额外的服务。


    11、人脉就是钱脉,人缘就是财缘,人脉决定命脉。


    12、你永远没有第二次机会给顾客建立自己的第一印象。


    13、销售等于收入。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成功都是销售的成功。当你学会了销售和收钱的本领时,你想穷都穷不了。


    14、做业绩千万不要小看每个月的最后几天,这好比是3000米长跑,当你跑完2700米时,最后的300米犹为重要,最后几天是最容易创造奇迹的时刻。


    15、没有卖不出的产品,只有卖不出产品的人;没有劈不开的柴,只是斧头不够快;不是市场不景气,只是脑袋不争气。


    16、一流推销员——卖自己;二流推销员——卖服务;三流推销员——卖产品;四流推销员——卖价格。


    17、销售时传递给顾客的第一印象:我就是你的朋友,我今天与你见面就是和你交朋友的,所有顶尖高手都是会把客户当家人的人。


    18、随时随地都在销售,把销售变成一种习惯。成长永远比成功重要,你可以不在销售中成交,但你不可以在销售中不成长。


    19、只有找到了与顾客的共同点,才可能与他建立关系。销售就是建立关系,建立人脉。


    20、选对池塘才能钓大鱼,顾客的品质一定要好。你的选择大于努力十倍。如果你为穷人服务,你将变得越来越穷;你可以把自己定位为珠宝店老板,也可以把自己定位为收破铜烂铁的小贩;你服务十个破铜烂铁不如服务一颗钻石。


    21、小事情就是一切,煮熟的鸭子为什么会飞掉?是你的细节失败了,让顾客不爽了。


    22、销售不变的法宝——多听少讲,必备多问少说;服务的最高境界——发自内心,而不是流于形式。


    23、销售等于帮助,一切成交都是为了爱!爱他就成交他吧!收到钱是帮助顾客的开始。


    24、销售员必备的乞丐精神——面对“顾客”首先微笑,每天被拒绝多次还是一如既往。


    25、对待老顾客要像对待新顾客一样的热情,对待新顾客要像对待老顾客一样的周到。


    26、销售是信心的传递,谈判是决心的较量;销售就是建立感情,销售就是获取信任。


    27、顾客买的更多的是种感觉——被尊重、被认同、放心。


    28、因为熟练,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极致。只有专业才能成为专家,只有专家才能成为赢家。任何顾客都不会和业余选手玩,因为他们深知业余没有好结果。顾客永远只相信专家,专家代表权威和被信任


    29、销售人员要永远问自己的三个问题:我为什么值得别人帮助?顾客为什么要帮我转介绍?顾客为什么向我买单?


    30、天上不会掉钱,要赚钱找顾客拿。买和不买永远不是价格的问题,而是价值的问题。要不断的向顾客塑造产品的价值。


    31、看自己的产品就像看自己的孩子,怎么看怎么喜欢。热爱自己,热爱自己的产品,热爱自己的团队,热爱顾客。


  • 关于保证担保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 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 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 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4)金融机构;

      (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担保法规定的禁止主体:

      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权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在使用保证的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 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 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最好在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做出明确约定,关键是界定好“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例如可以这样约定: “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 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期间,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然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选择标准?

      对于保证人的选择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保证人必须要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二,保证人能起到促进借款人还款的作用,我们在选择保证人的时候,一定要看一看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强不强。

      六、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接

      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关于保证担保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4)金融机构;

      (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担保法规定的禁止主体:

      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权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在使用保证的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问题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最好在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做出明确约定,关键是界定好“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例如可以这样约定:“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对于保证期间,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然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选择标准?

      对于保证人的选择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保证人必须要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二,保证人能起到促进借款人还款的作用,我们在选择保证人的时候,一定要看一看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强不强。

      六、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接

      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担保债权的相应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了解了担保债权的类型和种类后,或许对于担保债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或许大家还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担保债权的定义

      担保债权指的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担保债权的相应法律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 帮你了解融资担保公司新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且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规定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就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和终止提出:

      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

      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主要包括:

      1、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2、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与有关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和方式;

      3、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4、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所运用资金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对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

      6、按照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7、对办理融资担保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征求意见稿还就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拟定融资担保业监管制度及审慎经营规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融资担保业监管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业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 担保债权的相应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了解了担保债权的类型和种类后,或许对于担保债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或许大家还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担保债权的定义

      担保债权指的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担保债权的相应法律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版权所有 © 福建金贝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ICP:闽ICP备2021002140号-1 技术支持:汇思云科技
)